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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与饭店经营者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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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 |
“谢绝自带酒水”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饭店和餐馆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争论已有时日。据报道,某个法学专家也提出,这是饭店和餐馆经营者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更有甚者,某省消协还向本省饭店、酒店发出了〔2001〕第1号告示,称“……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消法》的规定……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是一种违法行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某省消协要求酒店、饭店废除此类不合理的违法的格式合同或规定。此告示发布之日起,消费者对自己需要而酒店没有的酒、或认为酒店的价格不合理的酒有权自备。凡不执行《消法》,不纠正此类违法行为的……消协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实际上,这都是由于对饭店和餐馆“服务”这一产品特性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并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解释(《消法》的解释权在谁是另外一个问题),以至于采取了错误的行动。即便消费者在商店或超市遇到价格高于别的商店的相同商品,他所拥有的自由选择权也只能是决定购买或不购买这件商品。他无权强求商店改变价格。商店是否愿意让价,那是商店的权利。
饭店和餐馆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服务,更具有不同的性质。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组合产品。你不能将饮品、食品或客房同服务的其他成分分割开来看。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只是服务的一部分,是服务的载体。不能只看到某一饮品的价格就去断定它是否物值其价,要看到这个价格里还包含了消费者看不见或忽视不见的成分:后台各阶段各部分的工作(服务的准备和提供),饭店服务设施设备的投入和餐厅里的装饰布置(消费者所享受的环境),工作人员专业服务技术的培养(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的保证)。而且服务载体的价格还会根据不同档次的饭店和餐馆而有高低之分,根据市场行情不同而有浮动变化。怎么可能各饭店餐馆的价格一致呢?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商品(服务)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国家已经将绝大多数价格放开了,为什么总还有人对饭店和餐馆一瓶酒的价格这样关心呢?
消费者按法律享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但它的选择权是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家饭店或餐馆的服务,包括食品、饮品和环境在内的综合服务。如不接受便可以自由地另选一家。但他无权干涉经营者卖什么饮料或怎样定价的问题。如果这样做,他就侵犯了一家企业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企业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相对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晓达清楚,明码标价,实码实价,保证“货真价实”。至于“公平交易权”可能体现在主观价值方面(认为物价相符),也有可能反映在行为上(愿买愿卖),或因市场因素所至(物以希为贵)等等。因此,虽然高价应当得到更好条件的环境、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的服务,但是高到什么标准才叫公平,这就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场行情以及大多数消费者的行为有关了,而不是按某个消费者个人标准来衡量的。
另外,人们对价格高于本身成本几十倍、几百倍的“名牌商品”(一般都是物质性的商品),无论在实际上或观念上都已经接受了,可对于相对高价格的饭店和餐馆的服务接受起来却如此困难,这是否说明我们的人文主义思想薄弱,是对人、对服务行业尊重不够的表现呢?
几点建议
1)随着国内旅游的兴起,以接待入境客人为导向而建造的涉外饭店,应当顺应形势,适当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争取缩短国内客人对涉外饭店的心理距离,努力使自己的服务既适应入境客人需要又适应国内客人的需要。
2)饭店在经营中应当特别注意服务程序化和标准化。按《国际旅馆业新规程》的规定,“旅馆合同的内容依据旅馆的等级、国内立法或旅馆业法规(如有的话)、国际旅馆业规程以及旅馆内部规章而定。旅馆内部规章应晓达顾客。”
3)请各界媒体及旅游专业媒体多从正面向大众介绍旅游业、饭店业的情况、特点,以及行业的基本常识,使广大消费者能有一个较为正确的信息来源。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理解。
4)旅游饭店业行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组织争取经常沟通,多多来往,以便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经营者的呼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各自应有的权利和权益,监督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5)呼吁抓紧制定出台国家旅游法、饭店法,以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业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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